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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儲量基本法律問題梳理

發表時間:2022-9-29 瀏覽次數:426

01

什么是儲量

答:儲量是礦產儲量的簡稱,泛指礦產的蘊藏量,其表示方式有礦石儲量(簡稱礦石量)、金屬儲量(簡稱金屬量)或有用組分儲量、有用礦物儲量等,多數以質量(噸、千克、克拉)計,少數以體積(立方米)計,它沒有扣除未來開采和加工時的貧化與損失!兜V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1999]205號)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礦產儲量是經勘查探明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的儲藏量。礦產儲量按國家規定的有關規范和標準劃分為不同的級別,不同級別的儲量可靠性是有區別的。礦產資源儲量是礦業權評估的主要核心內容,其礦產資源儲量可信度主要是指探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工程控制程度,影響礦產儲量變化的主要不確定因素等,因此礦產資源儲量可信度的確定將直接影響礦山采出礦石量、采出礦石品位及礦山合理建設規模等。

02

什么是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是指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管理和國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代表國家管理礦產資源的質和量,并進行登記統計,掌握國家礦產資源家底,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信息,分析礦產形式,對礦產資源的積累、儲備、使用和配置進行政策導向和調整,保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取得最佳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保障國民經濟安全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是我國地礦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礎。其管理的對象是地質資料和礦產資源總量(包括礦產資源儲量和資源量),管理相對人是各類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涉及地質勘查的各個階段和采礦生產的全過程。

03

什么是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答: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第3條的規定,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的各類勘查報告、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水源地建設階段用于籌資、融資、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

04

什么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如何成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


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是對地質勘查報告或者儲量核實報告中計算和提交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評定和審查的行為。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1]172號)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業務的機構,必須依照該辦法的規定,取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有關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申請,經審查認定資格并領取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證書后,方可成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

05

什么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制度?設立礦產儲量評審認定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制度簡稱礦產儲量評審認定。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自1999年7月15日起將計劃經濟體制下實行的由政府機構直接審批礦產儲量的制度改革為在政府監督管理下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制度。適用的法律為原國土資源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1999年7月15日,國土資發[1999]205號)。其要點有兩個,一是礦業權人按照規定將送審材料送交政府認定的礦產儲量評審機構,由評審機構組織有資格的專家對送審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二是政府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送交的評審意見書進行認定!兜V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對評審機構、評審認定程序、工作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制度的設立是為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儲量,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確保礦產資源儲量合理、可靠。具體言之,實行礦產儲量評審認定制度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目的:一是為礦山和水源地建設提供可靠的依據,避免失誤,減少風險;二是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監督礦產資源利用的合理性;三是代表國家確認礦產資源實物存量,為摸清國家的礦產資源家底提供基礎,為國家進行礦產資源的統計、分析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據;四是維護礦業活動中的公平競爭環境,避免發生涉及礦產儲量的欺詐行為。

06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從何時起由認定制度改為備案管理制度?


答: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36號)指出,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精神,切實作好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后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不再進行認定,設立備案管理制度。

(2)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在受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請后,須在召開評審會議前3個工作日(采取函審方式評審的,須在受理評審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受理與安排情況表送達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3)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在完成評審后,應及時將評審意見書和相關材料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意見書和相關材料,就評審機構、評審專家及評審程序等進行合規性檢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證明。

(5)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評審機構、評估和評審工作監督管理,并適時向社會公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有關情況。

07

國家為什么對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實行統一管理?


答: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實行統一管理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保護國家有限的礦產資源的迫切需要。由于礦產資源是一種極其特殊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為了堅決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方針,確保礦產資源永續利用,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必須采取嚴而又嚴的管理措施,才能保證我國國民經濟在二十一世紀的發展后勁。

其次,實行統一管理是為了便于貫徹、執行統一的礦產勘查、開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必須執行國家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必須執行國家或有關部門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必須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發布的與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技術操作規程和要求;必須執行國家發布的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等。

最后,只有對礦產資源的評審、備案統一管理,才能有效防止礦山企業為了短期利益,隨意浪費和破壞國家的礦產資源,規范礦業市場,維護礦產開發的正常秩序。

08

儲量評審機構存在哪些情形的,取消其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

答:原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評審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資格管理機關取消其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

(1)因其業務人員等發生變化,已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

(2)連續2年未通過年檢的或未從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業務的;

(3)有30%以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未被認定的;

(4)嚴重違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工作的有關規定或由于工作失誤,給委托人造成重大損失,經查證屬實的;

(5)在提交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機關認定的材料中弄虛作假或者與評審委托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資格管理機關認為不再具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的。被取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的評審機構,一年內資格管理機關不再受理其資格申請。

09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在儲量評審中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答: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第25條的規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不按該辦法規定組織評審,延誤礦產資源儲量認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整頓;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取消其資格。

10

什么是礦產儲量評估師?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

答: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礦產儲量評估師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礦產儲量評估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受聘從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及其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的規定,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屬于職業資格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準。

11

礦產儲量評估師申請注冊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礦產儲量評估師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在三個月內,到指定的注冊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申請注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取得《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2)取得國土資源部印制的《崗位培訓證書》;(3)身體健康,并能堅持在相應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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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于礦產儲量評估師的注冊有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礦產儲量評估師管理辦法》的規定,礦產儲量評估師的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到原注冊機關重新辦理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還應當提供執業期間參加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范等方面業務培訓的證明,并經本單位考核合格,注冊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經批準注冊的礦產儲量評估師,由注冊機關在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中的注冊登記欄內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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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儲量評估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根據《礦產儲量評估師管理辦法》的規定,礦產儲量評估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礦產儲量評估師享有的權利:(1)接受聘請,獨立地承擔評審業務;(2)按照規定獲取相應數額的評審費;(3)參加自然資源部組織或經其授權組織的有關業務培訓;(4)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

礦產儲量評估師應當履行的義務:(1)熟悉掌握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標準的要求;(2)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對承擔評審工作的項目,提出署名評審意見,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3)對承擔評審項目的有關資料,應嚴格保守秘密;(4)與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并為其提供有關咨詢服務。

14

礦產儲量評估師在哪些情形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答: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礦產儲量評估師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取得資格的礦產儲量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犯罪的,由自然資源部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執業、注銷注冊、吊銷證書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未經注冊,從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2)未經相關評審機構同意,私自為所評審的項目提供咨詢服務或參與有關工作;(3)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承擔評審業務的;(4)玩忽職守,不認真完成個人書面評審意見的;(5)涂改、轉讓執業資格證書;(6)受聘中,利用業務之便索取、收受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的;(7)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給礦業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15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包括哪些種類?

答: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產資源統計。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占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數量、質量特征、產地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的活動。

礦產資源統計,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的活動。

16

礦業權人或者建設單位在哪些情形下應當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答:根據原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1)探礦權人在不同勘查階段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2)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3)采礦權人因變更礦區范圍等調整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4)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后有殘留或者剩余礦產資源儲量的;(5)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6)省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儲量。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后新計算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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